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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来源:http://www.huguan.gov.cn/xxgk/zhengfubumen/rensheju/guifanxingwenjian/guifanxingwenjian/2013-08-01/2763.html | 作者:站务 | 发布时间: 2747天前 | 3936 次浏览 | 分享到:
长政发﹝201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中央、省驻市企业,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长治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长治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构建“和谐相处、人人受惠、长治久安”的劳动关系,为我市的转型跨越发展提供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长治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使用工勤人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用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劳动者的自主权,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数量和方式,但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公示确定”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工时,应当公布招工简章,注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种、岗位要求、工作期限、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内容。在新闻媒体发布招工简章,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有效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抵押。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国家规定技术工种岗位的劳动者,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进行录用。
      第七条 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劳动合同法定条款,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因不可抗拒原因或破产,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人数在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高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当提前公布计件单价。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或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 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按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应当按规定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劳动力,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确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工作;要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主动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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